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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終換工作│競業禁止條款

2020年終於到了尾聲,下周進入今年最後一個月,想換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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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終換工作│競業禁止條款

2020年終於到了尾聲,下周進入今年最後一個月,想換工作,但當年進入公司時,簽訂工作規則中,有約定競業禁止,該如何是好...🤔

「競業禁止條款」概指雇主要求勞工在到職或離職時簽訂契約,約定勞工在離職後不能從事與原公司業務或產業相同、相似的工作或須遵守特定的事項,用以保護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之利益。

其實,勞基法第9條之1有規定,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,最長不得逾二年,且須有符合下列規定,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:
1️⃣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。
2️⃣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,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。
3️⃣競業禁止之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,未逾合理範疇。
4️⃣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。

如果違反上開各款規定之一,「競業禁止條款」約定,當然無效。

㊙️ 多數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,都沒有合理補償。

而且,「競業禁止條款」如無限定期間或是期間過長,將使勞工於離職後可以從事的工作種類及工作範圍受到重大限縮,或是約定須遵守事項不夠明確或是限制的行為過多,對勞工將有重大不利益,也會因顯失公平,依民法第247條之1,認定無效📌。

🔗若你是勞工,看一下「競業禁止條款」有沒符合上開規
定。
🔗若你是雇主,也注意「競業禁止條款」保護勞工權益。

#陳明宗律師
#競業禁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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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經營20年的小型事務所,律師分享生活中的民事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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